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校园交通运行管理办法》浙中大(2015)30号中关于校内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安保处将于近期对校内电动车进行专项治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需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车主须于10月11日至11月10日持有效证件和《电动车行车证》或购车发票到滨文南大门或富春消控室办理并粘贴《校园准行证》标识,同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联系电话:86613639 (滨文)63376110(富春)
二、学校各部门需在校园内行驶的公用电动车由部门指定专人到保卫处统一办理《校园准行证》并分别由使用者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来访人员驾驶无《电动车行车证》或《机动车行驶证》的电动车、来校办事,禁止车辆入校.证照齐全车辆来访者在履行登记手续后,可将车辆驶入校园并划定区域内停放。
四、自11月10日起,凡未办理《校园准行证》、车主未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的电动车禁止驶入校园,违者将按规定临时留置车辆并通知所属单位教育、处理。
安全保卫处
2016年10月11日